案情回顾
2020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魏某某来到宝鸡市金台区一步行街,使用事先准备的卷尺撬开一饭店U型门锁,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00元;后又使用同样方法撬开另一门店门锁,未盗得财物。
2020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魏某某来到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一商业街,使用相同手法连续撬开三饭店门锁,盗窃现金900余元及手机一部,手表一只。
2020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魏某某来到宝鸡市陇县城关镇,使用相同手法又撬开两饭店门锁,盗窃现金150余元及平板电脑三台、手机一部、香烟二条。
陇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且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应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魏某某涉嫌盗窃罪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判决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追回部分赃款及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卷尺条二截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魏某某的盗窃手法“简单粗暴”,就是“凌晨作案”、“溜门撬锁”、“偷一次换一地”,其盗窃的行为很快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此也提醒广大商家门店,年关将至,此类“溜门撬锁”盗窃犯罪频发,应尽量使用安全防盗性较高的门锁,营业结束后及时清点财物,不要在门店内留存现金等重要财物,可以给门店安装警报防盗设备,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发生财产损失。
来源:陇县人民检察院、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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