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是什么?
比如上图中,谁是凶手?是摄像镜头中,左侧的人;还是摄像头外,右侧的人?
显然,右侧的人是凶手。
真相,有时候就是这样真假难辨:你以为你看到了真相,但可能你看到的,只是真相的部分事实。这部分事实,会蒙蔽你的双眼,会使真相湮灭。
王玉琴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经营诊所的乡村医生葛某某,从上家购买用于治疗糖尿病的“降糖宁胶囊”240瓶,全部销售给其大姐、表姐夫和师弟等人。“降糖宁胶囊”为个人小作坊生产,经鉴定,为假药。这是一个黑心医生卖假药的故事。
而葛某某的家人,向我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的故事:葛某某一家有糖尿病家族病史,葛某某的母亲、葛某某本人及其大哥、大姐、外甥都患有糖尿病。葛母76岁高龄,常年受糖尿病折磨,葛某某是个孝子,想方设法减轻母亲的病痛。偶然得知有一种“降糖宁胶囊”的药,疗效很好,葛某某就买了几瓶,自己吃了一段时间,感觉确实效果不错,因此,虽然发现此药没有药品生产批号,还是给母亲吃了。葛母服药后,血糖维持到正常水平。于是,葛某某就把药免费送给大哥、大姐、外甥吃。其他亲友看到葛母的糖尿病控制得那么好,纷纷上门求药。葛某某不忍心看他们受病痛折磨,给了表姐夫和师弟每人40瓶,象征性地收了一点费用,再没有向其他人卖过。这是一个孝子救母的故事。
一个是,黑心医生卖假药;一个是,孝子救母,真相是什么呢?
一开始,我对孝子救母的故事,是有所怀疑的:葛某某是名医生,应该知道假药的危害,其既然那么孝顺,怎么会给母亲、家人吃假药呢?
于是,王玉琴律师做了一番调查:
(一)要求葛某某的家人提供他们患有糖尿病的证据,葛某某的家人提供了医院的病历、检验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这证明他们确实都患有糖尿病;
(二)我仔细审阅了“降糖宁胶囊”的药品成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降糖宁胶囊”中确实含有二甲双胍和格列苯脲成分,有治疗糖尿病的疗效。
通过以上调查,我确信,葛某某家人孝子救母的故事是真实的,公安机关指控的黑心医生卖假药的故事,只是部分事实,不是全部真相:葛某某是为了给母亲治病,才购买假药,绝大部分药是给母亲和家人吃的,他自己也吃,一少部分药,是葛某某经不住亲友恳求,为减轻亲友病痛才给的,只收了很少的钱。给两名亲友药并收钱,虽然构成销售假药,但这与为了牟利,不顾他人身体健康销售假药,是有很大区别的,主观恶性小很多。而且,葛某某送给家人的药都没有收钱,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这部分药品数量不应算作销售数量。这才是本案全部真相。
基于以上事实,并经葛某某同意,我制定了做认罪罪轻的辩护方案,重点把销售数量减下来,争取不予起诉,力争从轻处罚。
辩护方案制定好,接下来就是执行的问题了,如何把真相完整地全面地呈现出来,并让检察院、法院认定:
一、在侦查阶段,我多次跟办案人员沟通,葛某某给家人的药不是销售假药,希望公安机关查明这一事实,但公安机关未调查;我又让葛某某大哥、大姐等证人去公安机关,希望公安机关给证人做笔录,但办案人员拒不见面;
二、到审查起诉阶段,我阅卷后发现,《起诉意见书》上指控葛某某的销售数量是240瓶,并未扣除葛某某自己和家人服用的药品数量。于是,我以案件事实未查清为由,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退回补充侦查;
三、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人再次要求做笔录,又被拒;于是,我让证人自书证人证言,连同病历、检验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邮寄给办案人员;
四、补侦完毕后,再次阅卷,我发现以上证据并未附卷移送,公安机关未补充任何新证据,原样再次移送检察院。我让葛某某家属向表姐夫和师弟赔礼道歉,退回药钱,并取得两人的谅解。然后,我让葛某某家属再次把病历、证言、谅解书等证据邮寄给主办检察官;最后,我以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为由,再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检察院不起诉;
五、很遗憾,案件还是起诉到法院。但《起诉书》指控葛某某销售药品的数量已从240瓶降到110瓶,但相关证据还是没有附卷移送法院。
六、为保险起见,我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因开庭时正值新冠疫情期间,法院没有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于是开庭时,我将以上证据当庭举证,最终法院采信我的辩护意见,葛某某的销售数量被认定为110瓶。(葛某某实际仅向两人销售80瓶,但葛某某第一次做笔录时紧张,说给大姐的30瓶药收了钱,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扣除这30瓶)。
通过三个阶段一系列的辩护工作,我向法院讲述了一个孝子救母的故事,呈现了一个全面完整的真相。最终,葛某某的销售数量从240瓶下降到110瓶,葛某某的动机是给家人治病,主观恶性较小,销售对象特定,销售数量小,获利少、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等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终,葛某某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说明:因疫情原因,葛某某被羁押一年一个多月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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