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婴儿霜致大头娃娃事件已被立案侦查:福建漳州市卫健委18日通报,根据目前产品检测结果和调查情况,欧艾婴童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卫健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企业营业执照。此前,当地曾将涉事产品送第三方机构检测,确认召回的涉事产品“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和“开心森林一抹舒宝宝皮肤抑菌霜”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糖皮质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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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不是终点,“大头娃娃”悲剧还需追根溯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牟利,特别是伪劣婴幼儿用品,洞穿了民众的容忍底线,让人愤慨。当追问的是,涉事生产企业曾公布的“权威检测报告”是如何出炉的?这些涉事产品是如何通过“消”字号审批的?涉事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监管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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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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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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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受到关注的个案是连云港的女婴“小柚子”,曾到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南京市儿童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医师顾威向总台央广中国之声记者回忆,当时初步判断女婴激素超标,经过排除,基本确定是外部接触导致。顾威提醒,如果有家长发现孩子使用类似产品后出现症状,较轻的可以停用,而大剂量使用后产生严重症状的,突然停用可能有危险,应当及时求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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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面对媒体采访一再狡辩,他们送检的样品不添加激素,流通市面的产品却肆意添加激素。祸害祖国未来的花朵,其罪当诛。此案绝非个别企业行为,当年的神夫草事件为何今年再现,恳请市场监管部门对市面上的消字号抑菌霜进行抽检,对肆意添加激素的厂家以假药罪从重处罚。各类市售“湿疹霜”违规添加激素,可远不止这一家。希望严惩,杀鸡儆猴。同时大家也不必谈激素色变,恰恰是太多家长该用激素时犹犹豫豫不敢用,才会给不良厂商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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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三鹿奶粉,大头娃娃这三个词还在我们的记忆中萦绕徘徊,如今又有漳州的婴儿霜,我们不知道我们的食品,我们的日用品怎样才能保证它的安全?熟悉的一幕事情出来之后,媒体曝光立案侦查,各种表态加强监管,然后若干年之后又会重蹈覆辙,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机制和体制?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世界的发生,让我们真正拥有的健康生活的环境,这才应该是新时代的小康生活,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