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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严厉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
2017年7月,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安排欧某负责清理。期间因存储池塌方,混入了大量泥土,导致需要处理的废物大量增加。因担心受到公司处罚,欧某找到陈某等4人协商,决定将废物外运至沙县金沙园弃土场处倾倒。至案发时,欧某等人已陆续运输了10车废物到该处倾倒。经鉴定,涉案倾倒物为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总量多达257.06吨。
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数量较大,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为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环境,承办法官多番释法教育,让五被告人及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真正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性,并自愿同公益诉讼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因倾倒行为造成的污染应急处置等费用96万余元,并登报道歉。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会对水、土壤、空气等造成严重污染,进而威胁人类健康。在此次办理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一改“一判了之”的做法,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要求损害人承担应急处置、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费用。这种做法即弥补了损害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又切实起到长期警示作用。
承办法官提醒,注重蝇头小利,损害生态大计,追求短期效益,不顾长远利益,劝你趁早放弃,不然早晚“进去”。任何企图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从自我做起,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后代子孙留下一片净土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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