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浙江嘉兴。某小区一名男子在进入小区时,被要求出示健康码,进行防疫登记,但该名男子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解释道:“我们也是工作”,该名男子愤然大怒,朝工作人员喊道:“你们这也是工作?你们是侵犯我隐私!”双方因登记问题产生争吵,期间该名男子还无意中损坏了一支温度计。警方到场调和后,该名男子表示愿意赔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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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时期,该名男子不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似乎让人感到愤怒。但想一想,男子对于自己隐私权的保护也没什么问题。但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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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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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遭遇威胁时,个人隐私须让位于公共安全的需要。但相关部门也需注意,收集的个人信息需要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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