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书贤报道: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写生,但学生在酒店休息期间被潜入房间的小偷打至昏迷。学生由此受到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学校是否需要担责赔偿?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认为,小偷应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学校无须担责。

案例:学生外出写生被打昏

郑某为一高校环艺专业学生。大二时,她与同学被学校安排去外地开展写生教学实践,所入住的酒店房间设有防盗窗,留有可以打开的小窗户,系消防通道。写生期间,郑某所在班级的写生指导老师和辅导员多次组织学生开会,对写生、纪律与安全等提出了要求,并与学生签订了外出写生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日,郑某因身体不舒服在房间内休息,待室友回来后,发现防盗窗开着,房间内一片杂乱,郑某仰面躺在地上昏迷不醒。事后,酒店调取监控发现,一小偷从窗户潜入房间时被郑某发现,于是将其打至昏迷。

说法: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肖良平认为,这是一起因混合过错而导致的校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小偷对郑某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偷潜入房间实施侵权行为,打伤郑某,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偷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被侵权人即受害人郑某,完全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小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其次,酒店对郑某的伤害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酒店在保护住店客人安全方面存在失职。司法实践中,郑某有权将小偷和酒店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写生,选择的酒店具有正规资质,学校派出的指导老师和辅导员多次组织学生开会,对学生进行纪律和安全教育,并与学生们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书。该学校按《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要求采取了相关措施,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另外,该条例第45条规定,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学校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慰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