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从事金融投资的亲戚朋友,需要对融资活动出任担保人的情况,但是,如果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不在同一区域,发生了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今天我们要说的案件,就和一宗内地担保人的涉港金融合同纠纷有关。

金融投资 引来巨额债务

这场纠纷,是由一次融资活动引起的,两家英国离岸公司,在香港的一家证券行里开设了账户,用股票进行质押,委托证券行帮他们进行对外融资。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两家公司账户里质押的股票不仅被卖了,还倒欠证券行几千万,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按照合同的约定,这两家英国公司在融资过程中,要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保持一定的保证金水平。但实际上,两家公司在融资操作过程中股票下跌,也没有按约追加保证金,证券公司就按照约定将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全部处置卖出,抵扣欠款。

即使如此,两家公司还是分别欠下了2700万港元和4400万港元,证券公司只好向香港高等法院对两家公司提起了诉讼。

香港高等法院对此也作出了裁判,判决两个公司以及担保人陈某承担偿还义务。

签订的保证函

让内地的担保人成为被告

虽然证券公司在香港赢得了诉讼,但两家公司因为没有其他的财产,因此融资没有偿还上,证券公司就委托律师对担保人陈某进行诉讼。由于担保人的住址是在深圳,所以证券公司就向前海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在这次融资活动中提供担保的保证人陈某,对这笔数千万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香港法律制度下的连带责任

该如何认定

在内地的法院,对为在香港发生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提起诉讼,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当其冲的,就是作为内地法院,对于这样的一个案件,是否有权进行管辖。

挑战一:

内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法官郑松告诉记者,被告陈某认为这个案件香港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了裁决,一再强调内地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港澳台案件是参照涉外案件来进行的,那么涉外案件就存在着国际私法上的平行诉讼。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郑松法官)

小知识:什么是平行诉讼?

平行诉讼,是一种积极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通常指不止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对同一纠纷有管辖权的情形。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如果一个纠纷国内和国外法院都有权管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起诉,另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内起诉,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郑松告诉记者,根据平行诉讼的处理原则,即使本案在香港高等法院已作出裁判的情况下,内地法院也可受理。

挑战二:

是否涉嫌重复审理

此外,被告一方还认为,既然案件在香港已经作出了裁判,那么内地法院应该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案件不再受理。

的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执行香港判决的。不过,这个案件,是否属于这样的情形呢?

“如果要适用《安排》有一个前提,即当事人约定了什么。本案中被告方陈某在出具保证书时,他的用词是非专有性管辖,也就是说不是唯一一个法院的管辖,这种情况下它不适合用《安排》的方式来确定,前海法院就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郑松法官告诉记者。

解决了管辖的问题,接下来对案件的审查,法官们也遇到了不少的挑战。由于证券公司与保证人陈某之间签订的这份保证合同,约定了适用香港的法律来处理,而案件又涉及到了金融、股票等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对香港法律的查明,必须要进入到一个比较深入的领域。

郑松法官告诉记者,域外法查明,这是一个全国法院在适用域外法的案件中的难点。为此,前海法院根据涉外涉港澳台法律查明和适用的一些若干规定,委托了第三方聘请香港大律师,对这个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查明。

在案件的庭审现场,来自香港的大律师麦律师,以专家身份出庭提供了法律查明意见。

香港大律师麦业成告诉记者:“在这个法律查明当中,可以看到(内地的)大陆法系和(香港的)普通法系有着明显差异,比较复杂的就是担保合同的法律。担保合同在普通法系里面,基本上都是案例,用普通法系的案例跟内地法律一定会有差异。”

那么,被告方陈某是否需要对境外两家公司的4700万债务,以及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吗?

欲知详情,敬请关注今晚10点《法案追踪》为您播出的“湾区睇法”系列节目——《“查明”进行时》。

撰稿 |晓钰

编辑 | 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