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6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主险(保险合同号码X):平安福18。同日,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主险(保险合同号码Y):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2018年7月,原告因肠胃炎去x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向被告理赔,2018年7月24日,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X及Y保险合同。原因是原告治疗过高脂血、脑梗,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此,原告称,是其父为了用原告的新农合报销治疗费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某某因脑梗长期在该卫生院治疗,于2017年1月23、24在该院治疗时拿取“奥扎格雷钠、血栓通”等药,2017年1月23日、24日该院显示的患者为原告本人名字其实是其父亲李某某21日、22日看病后又用原告的名字。并问医生其父亲借用其的,医生会不会告知其父亲,医生表示让原告回去问自己的父亲,他该说的都说了。2018年11月24日,原告到x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显示血脂及颅脑CT平扫未见异常。#法律#。

二、原告陈述

2018年6月29日,原告因急性肠胃炎住院并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2018年7月24日,被告以“投保人投保保单X、Y前存在脑梗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向原告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了上述保险合同。

四、被告观点

原告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丧失订立合同的信任基础,致使被告作出错误的承保决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五、庭审意见

x市人民院及x市中医院的查检结果证明原告并未患高脂血病及脑血管病。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可以印证原告在投保前没有患有高脂血、脑梗,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在x市x村镇卫生院治疗过高脂血、脑梗,应该系原告的父亲李某某顶原告的名字所致。

对于原告父亲借用原告的名字看病,以达到用原告的新农合医疗保险来为自己的治疗费用报销一事,违反了新农合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亦与我国法律要求的公民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信用,秉持诚实相违背,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认知应该遵守的公序良俗相抵触。由于本案审理的是原被告双方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围绕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所举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裁判。原告与其父亲之间新农合医疗保险的顶名之事,不是本案审理范畴。本院在审理中对原告此行为予以了训诫。

鉴于被告作出解除合同行为系原告方的不良行为所造成的,故对原告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结合前面的阐述同时原告此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六、法院判决

被告x保险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被告应继续履行X及Y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