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强调,在刑事审判领域,对于涉黑涉恶、爆炸、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或者必须依法严惩的,法院都不得主动开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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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等“轻案”中,可以适用和解程序。但是在前述“轻案”之外的不少案件中,被告人也希望通过赔偿来获取被害人“谅解”,形成了事实上的“刑事调解”。

但是,有的就可能异化成“花钱买刑”,特别是涉黑涉恶、强奸等案件当中,其所涉及的罪行的社会危害极大,严重降低社会安全感,是“罪不容赦”的,也挑战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底线,那就要避免“私相授受”。这也是向潜在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犯罪分子提出严重警告:赔偿是必须的,别拿赔偿和“谅解”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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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被告人林明龙,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无业。曾因犯盗窃罪四次被判刑。2009年4月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2002年10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林明龙尾随被害人刘某(女,殁年16岁)强奸并勒死。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私下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由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45万元(已支付10万元,余下35万元待改判后支付),被害人 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并书面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 解,能否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作决定被告人最终刑罚时,除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要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判。

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只要赔偿得好,被害方又谅解的。就可以大胆地从轻,一般都不考虑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属于“以钱买命”。

但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还是应依法判处死刑。强奸致人死刑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因婚恋、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犯罪存在明显区别,这类犯罪针对的对象往往不特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惩处的重点对象。对如此恶劣的犯罪分子,如果仅因被告人家庭有钱赔偿就可以从轻处罚,实质上意味着有钱可以买命,如此不但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而且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因此,本案核准被告人林明龙死刑,没有因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谅解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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