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发改委制定了《甘肃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明确,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业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具备这些条件的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公示制度规定,低瓦斯矿井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因长期停产、停建等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按上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管理。
公示制度要求,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鉴定机构(单位)或企业所报送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失信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公示,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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