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虎讯 1月20日消息,昨日,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普集团)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9月2日起开展首期债务清偿工作,截至2021年1月6日,共清偿35477人。请首期清偿尚未获得支付的中普公司集资参与人抓紧办理首期清偿相关手续,参与清偿。公司将于2021年1月31日,结束首期清偿工作,并拟于2021年2月开始第二期债务清偿工作。对于首期清偿未成功的集资参与人,其首期清偿的权利转入下批清偿范围,并与下期清偿的权利同时实现。
据金融虎了解,2020年9月14日,“中普”债务清偿方案实施细则显示,中普系公司待清偿债务按本金核算为89.28亿元,涉及57900人。根据清偿方案,充分考虑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辽宁中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家借入端公司资产等混同导致无法区分的实际情况,本次清偿拟以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主体以统一的比例进行清偿。清偿的对象包括四家借入端公司已完成登记及核实工作的集资参与人。
据介绍,暂不参与本次清偿的有四类:一是未完成债权核实登记工作的集资参与人,涉及765笔交易,共计685人,本金金额11,644.97万元;二是因集资参与人过世,需要合法继承人提交相关法定手续以证明债权归属的;三是因集资参与人就在账债权向中普公司或员工提起诉讼,案件尚未终结的;四是中普系公司集资参与人与中普系公司业务人员身份重合的人员。
在清偿资金与清偿比例方面,截至2020年5月31日,中普系公司主账户余额为16.36亿元。在2018年8月31日案发前,集资参与人已经获得返还的本金、利息、即时返还现金等,均视为已经获得清偿。本次清偿以集资参与人实际投入(出借)本金为基数,清偿比例为10%。在本次清偿工作完成后,将陆续安排剩余资金清偿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方案,举例来说:集资参与人甲投资100万元,已获得5万元收益,则5万元视同前期清偿。本次如清偿10%,则本次清偿金额为(100万元×10%)-5万元=5万元;集资参与人乙投入资金历史本金100万元,未取得过收益。本次如清偿10%,则本次清偿金额为(历史本金100万元×10%)=10万元;集资参与人丙投入资金历史本金100万元,取得收益20万元,则该20万元视同前期清偿。如清偿10%,则本次清偿金额为(历史本金100万元×10%)-20万元= -10万元,小于该20万元,则丙不参与本次清偿。
清偿资金计算的依据是:2014年两高一部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中“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的相关规定,已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累计利息应依法追缴。
中普官网此前信息显示,赚个房平台运营主体为辽宁中普金服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普金服平台运营主体为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普集团官网运营主体信息则显示为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据金融虎此前报道,2018年11月23日,沈阳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中普公司处置进度的情况说明”显示,2018年8月28日,中普公司股东、高管到沈阳市公安机关报案,称中普公司实际控制人臧延斌失联,导致中普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次日,沈阳市公安局按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普公司立案侦查并对高管人员实施边控措施。同年9月6日,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臧延斌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9年6月5日,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对辽宁“中普系”集团赤峰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金融虎注意到,此前已有多地警方发布“中普”案进展通报。2020年9月23日,赤峰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对外发布关于征集“辽宁中普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线索通告。2020年10月15日,松原市宁江公安一分局通报显示,正在侦办辽宁中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
2020年11月20日,松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通报指出,为了确保第二次返还资金的准确性及侦查工作的需要,通告凡是在“辽宁中普立达海外移民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办理出借手续的受害人核对借款金额、受损金额等。需要指出的是,该通报还明确,2020年8月24日,公安部通过云端系统向全国下发了启动全面打击“中普系”集团各地分公司涉案人员的通知,并同时下发了赤峰分公司出借人名单、出借金额、受损金额等电子数据。
2020年12月10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通告显示,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兰店营业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召开产品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20年10月20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对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普兰店营业部立案侦查。请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营业部投资的投资人自通告之日起到2021年2月10日携带相关资料到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经侦大队报案,逾期不报及不配合取证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通告还敦促客户经理、团队经理、大团经理等从业人员主动到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配合调查,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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