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对保证道路安全与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违者必严惩!
1月5日上午
南宁交警设施工程大队接到交通设施维护单位报案称,在仙葫大道雷皇庙段的交通标志牌被人为拆除损坏。设施工程大队立即组织开展调查。
经查,拆除损坏交通标志牌的是仙葫大道某施工单位的工人。设施大队马上约谈建设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责令恢复该路段交通标志牌,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隐患。
1月11日
针对该起违规行为,建设业主根据南宁市行业管理相关条例及合同约定条款,追究施工单位20万元违约款、追究监理单位2万元违约款,并作为不诚信行为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记录。
1月19日
交警部门依法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成建设业主加强对参建单位监督和指导,杜绝类似野蛮施工情况再次发生。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保护交通设施
维护交通安全!
来源:南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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