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据报道,一名五岁女童在自家小吃店门口玩耍时,被一名陌生女子带走,在家长惊慌失措到处找孩子时,女童离奇的又被人送回家中,但其发型和全身衣服都已被改变。后涉事女子被控制,警方称该女子曾有精神病史,目前正在展开调查。

发生在福建泉州的这惊险一幕,是否构成犯罪呢?有精神病史,此行为就不处罚了吗?来看法律如何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拐骗”方式是指采取利诱、欺骗等手段,将儿童置于犯罪行为人管理之下并进行控制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即齐备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本罪。该女子拐骗儿童脱离了父母的监管并进行控制,所以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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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涉事女子已经诱骗女童脱离了监护人,按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面来分析一下,有精神病史,警方就确认其无罪吗?

其实,不是这样的,有精神病史只能证明涉事女子曾经有精神病,但是不能确认其作案时就是精神病人,还需进行司法鉴定才能确认。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决定是否负刑事责任,但是,不论是否负刑事责任,都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是,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即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前文提到的涉事女子在作案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若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则即便有精神病史,也不能避免刑事责任。

所以,经过司法鉴定,该女子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带走女童,其为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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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若涉事女子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就等于“没什么事儿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为避免精神病人危害他人,其监护人也需要尽到必要的责任。该事件正在调查中,大家也可以在评论区留下您的观点,我们一起静等案件的调查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