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回归后,信用才能复位

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

今日(1月21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对《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相关细节的部分通知,该文件主要是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

依托药品器械采购平台,形成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来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

据笔者观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把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将纳入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后将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而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提交书面承诺。

这份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方销售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据国家医保局要求,在时间上,2021年2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达到95%以上。

信用承诺书范例公布,直指招采关键点

据今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看到,主要从承诺主体、承诺内容、违约担责,接受处置等方面来进行。

具体来看,企业方需要承诺,不向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实施虚开虚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形式虚构服务套现洗钱行为;

不利用药品(医用耗材)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牟取暴利。不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渠道制定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

同时,企业方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法定原则定价,将价格与成本、供求合理匹配,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区域之间价格平衡,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因第三方实施垄断、操纵市场,或要素成本剧烈变化等情形被动提高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的,应在上述情形终止后,及时纠正价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违约担责上,涉及主体范围较广。

企业方要严格管理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企方员工在我方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中因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企业方应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

信用评分,将成为“入局”金钥匙

从内容可以了解到,一旦承诺书签订,药企的员工或委托代理企业如果出现相关失信行为,承诺主体(主要是生产企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意味着,经销商的不正当行为将关联企业,一旦出现问题,便涉及多个环节。

以医药商业贿赂为例,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产品和金额、案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企业和人员等;涉及商业贿赂的,应详细说明涉案产品或医用耗材“回扣”情况,包括给予回扣的对象、金额、方式、资金来源,单件药品或医用耗材“回扣”占零售价格的比例等。

对于不同的企业失信行为,采取分级处置的办法:

1.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由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2.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外,应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生产、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的失信风险信息。

3.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4.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修复信用、评级结果变更为准。

5.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被5个及以上省份评定为失信“特别严重”的药械企业,将被汇总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这将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据笔者观察,为保证政策在各地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自2021年1月起建立调度机制,跟踪统计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进展,评估各地制度建设实施进展、典型案件处置效果等,并定期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