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企业与职工代表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等,既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总工会、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就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事宜向全市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需要调整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与职工代表就职工福利费和培训经费使用、加班费支付标准及轮调休方式、技术工人或高技能人才待遇、劳动保护内容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请具备条件的行业、区域,实施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和所在地工会备案。
特此函告
呼和浩特市总工会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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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法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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