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不怕拆迁补偿谈不拢,最怕拆迁房突然强拆。有人说,走过最长的路就是拆迁方的套路,这句话一点都不假。今天我来给大家说说,什么情况下的拆迁是违法的,如果遇到了任何一种,一定要及时维权!
第一种:无征地批文进行征收
这里就和我们买卖房屋是一样的,不管卖房说得天花乱坠,没有房产证的房子都不能卖。征收拆迁也是一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想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都要在国有土地上进行。而这就需要改变土地性质,比如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而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征地批文。征地批文直接关系了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是否合法。
在你的生活中,一旦发生征收拆迁的情况下,一定要先确认拆迁方是否有征地批文,征地批文中的征地面积是否和实际的征地面积相吻合等等。在我经手的众多征地纠纷案中,出现了不少“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此次拆迁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拆违”“拆危”等违法拆迁现象
很多拆迁行为,并不一定是因为要建设什么新的建筑,仅仅是因为“拆违”和“拆危”。正因为有这样的名义存在,很多拆迁方则擅自用拆违和拆危的理由,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以此来减少补偿款的额度。而被拆迁方也觉得自己的房子是违建房屋,觉得能拿到一点补偿款就很不错了,殊不知,这只是拆迁方的手段。
事实上,“拆违”代替拆迁的情况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不必妄自菲薄,尽量咨询相关律师进行维权,而不是任由拆迁方一方说法为主。
第三种: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众所周知,征收拆迁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也有两种相结合的选择。不过我经手的拆迁纠纷案中,很多棚户区的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房都会直接告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形式,而不提供产权置换这个选择。或者说,给你安排了产权置换,但是都安排那种偏远地段、房屋不是被拆迁人想要的那种类型。
如果你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不要轻易上当,我国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要被拆迁方的花言巧语剥夺了选择权。
第四种:补偿所依据的评估时间点错误
我国对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有明确的规定,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算起,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参考标准。当然也存在了征收公告分发布后,几年都没有进行拆迁,而这期间房价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算法就对被拆迁人很不公平。不过也不用担心,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会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之前山东省就处理过这样类型的案子,在判决结果中可以看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所以评估房屋价值可能会比较低,但实际补偿中,则不能够以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进行的。
第五种:先拆迁后补偿,这种行为严重违法
现在的拆迁房头脑越来越灵光,为了推进拆迁项目的进行,会忽悠一些被拆迁人,让拆迁先于补偿完成,等拆迁完成后,又不按照当初口头约定的条件进行补偿。事实上,之所以有补偿协议的存在,就是为了最大化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被拆迁人在失去房屋后再和拆迁方谈条件出于被动的局面。所以,只要拆迁方说“先拆后补”的时候,千万不要在协议上签字。
这里想告诉所有被拆迁人一句话:不管什么理由的拆迁,都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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