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田甜

古之学者必有师,古往今来,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莘莘学子的引路灯,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师德是其立身之本,而在如今的教师队伍中,却存在着一些人面兽心的害群之马,凭借自己教师的身份,为自身发泄私欲提供便利,请看下面这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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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近日,有网友爆料称某外国语学校一位老师与一名13岁初中女生产生感情,并发生了关系。随后,该外国语学校通过官方途径发布声明,称该事件学校已经查证,该名老师多次与初中女生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同时学校还表明自身的态度,对于老师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学校高度重视,全力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绝不姑息。此外国语学校的郑重声明算是坐实了此事。

案例二:吴某是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她的科学老师陈某一开始通过微信与她聊天,渐渐的聊天语言也变成了一些暧昧的内容.2016年的某一天,陈某将吴某约至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

屡屡发生这样的事件难道只能评价为道德的沦丧或者说是人性的扭曲么,其实不然,上述两个例子中老师的做法已经不能光用道德伦理去衡量其对错,站在法律的高度来讲,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强奸罪。让我们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虽然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足以压制妇女的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同样以强奸罪论处,而且从重处罚,问题的关键也就在这里,只要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不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方法,一概以强奸论处。

我国法律为何将十四周岁作为强奸罪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节点,笔者认为十四周岁的少女还处于心理和身体同步发育的时期,身心和智力都尚未发育成熟,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比较低,容易受到侵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此时就需要立法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

那么再来看上述两个案例,案例一中的初中女生年龄为十三岁,案例二中的吴某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正常来讲,年龄应该在十二周岁左右,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均不满十四周岁,他们的老师在明知此种情况下,依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两个案例的结果也就不言而喻,案例一中的外国语学校的老师已被逮捕,目前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案例二中的陈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在如今纷繁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作为正在茁壮成长的青少年,一定要爱惜自己的身体,保护自己免受伤害。 对于那些藏在教师队伍中的别有用心的老师们,也请收起你的魔爪,做一名真正关爱学生,帮助学生学习成长的人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