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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中转站、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二十三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遮盖等方式,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段行驶,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第二十四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矿、非煤矿山等露天工业堆场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并对进出矿(场)区道路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建成区内的煤炭、石灰石料、灰渣等堆场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遮盖、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减少道路扬尘。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水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对城市公共用地、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未利用国有土地裸露地面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细颗粒土壤分布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生产中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减轻农田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设防护林、保护湿地、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开展荒漠化治理,恢复和增加植被,减轻沙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自治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