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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泗阳法院驻庭调解员在调处一起民间借贷非诉纠纷中,被告颜某某接到法院发出的短信通知后,打电话给调解员质问案件由来,并在电话里对调解员出言不逊。在这样的情况下,调解员始终保持克制,规范耐心地向颜某某解释案件由来及前期的送达过程,并敦促被告颜某某按时到法庭进行调解。

我院法警队接到相关消息后及时介入处置,传唤颜某某谈话,并针对其在电话中谩骂调解员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训诫。经过批评教育,颜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进行书面具结悔过,并向驻庭调解员表示了诚恳的道歉。最终,该案在调解员的主导下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小编提醒

驻法院调解员履行化解纠纷职能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工作秩序,不得出现贬损调解员人格、妨碍调解工作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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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警队

编辑 |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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