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表”,是指对施工场地的表面清理,包括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及树木、石头、废料、表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征收部门常常实施的“清表”行为主要就是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比如铲除被征收人的耕地、树木。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征地补偿款问题未谈妥,征收部门为了加快拆迁的进程,就会实施“清表”措施来逼迫被征收人妥协。那么,在拆迁补偿款未谈妥或者未发放到位,就开始实施“清表”行为,是否合法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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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强制“清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进行,否则,则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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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仅需要法定程序,如果征收部门对没有及时支付补偿费用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就对被征收人的土地进行征收,也是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所以,即使征收部门在履行了一系列的报批手续,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各项征地费用,就开始实施“清表行为”,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征收部门在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征地的各项费用未全部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到位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清表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进行救济,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