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脑、打印机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电脑书写、打印机打印的方式撰写文章、起草文件。但继承法只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形式,未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存在较大争议。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新增有关打印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关于见证人的资格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为老赵作见证的是老赵住院期间的两名护士,与老赵的儿女无利害关系,符合见证人的资格条件,老赵和见证人均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打印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在,老赵的女儿又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民法典对此作出新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前,考虑到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可以最大限度保障遗嘱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遗嘱自由,民法典予以修改,规定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区分遗嘱的形式,强调按遗嘱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先后,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因此,老赵的女儿赵曦虽然持有公证遗嘱,但与在后的打印遗嘱内容相抵触,应根据打印遗嘱的内容来处分老赵的遗产,由赵曦赵峥两姐弟予以平均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出品丨福建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
编写丨福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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