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

(2015)嘉善刑初字第607号

【基本案情】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以其经营的公司扩大规模、采购设备等需要资金为由,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屠某、姚某、顾德煜、嘉兴市鼎赞科技有限公司等6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及单位借款共计3173.5万元,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公司经营,部分用于偿还其向他人借款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等方面,最终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2210.5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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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诈骗罪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魏某某为骗取银行贷款,隐瞒其经营陷入困境、身负大量外债的真实情况,以其经营的嘉善千叶花塑料有限公司采购原料为由,伪造购销合同,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其中,2014年2月27日、2月28日被告人魏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分别签订借款120万元、100万元的合同;同年6月9日其又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嘉兴分行签订借款80万元的合同。贷款发放后,被告人魏某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归还其借款本息。

【法院观点】

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经营所需为名,采用承诺支付高额利息、高回报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173.5万元,数额巨大,最终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210万余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魏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用伪造的合同,诈骗银行贷款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魏某某退赔损失,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