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新规出炉。

新规明确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分析称,新规更贴近市场的需求,为机构间合法合规的合作打开了路径。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办法》)来了!

1月22日,央行网站正式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办法》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同时废止。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明确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多位行业专家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允许支付机构通过清算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为互联互通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有利于中小支付机构的发展,以及用户体验的提升。

备付金存管来了

《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

具体来看,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考虑到市场机构诉求,《办法》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机构间备付金可划转

不过,《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支付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主要为了规避金融风险。而通过清算机构可进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划转,更贴近市场的需求,为机构间合法合规的合作打开了路径。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办法》对备付金、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等相关专有名词进行了明确定义,避免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的模棱两可,监管规则更加明确。

黄大智指出,集中存管账户开立在央行更有利于对备付金的监管。从过去支付机构的违规和风险性事件中能够发现,备付金容易形成资金池,监管文件中对于备付金的定位也是“重中之重”。原来将账户设在商业银行中,银行缺乏动力,也没有强执性权责认定来监督备付金账户,统一开立在人民银行中,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办法》在加强客户备付金存管的同时,适当调整和细化相关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对特定情景下的业务进行弹性安排,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用户体验。

黄大智也表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通过清算机构可以互转,为互联互通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更有利于中小支付机构的发展,以及用户体验的提升。

“总之,《办法》坚持与时俱进精神,体现了央行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和‘强服务’的统一,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发展,增强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董希淼称。

强化违规惩处力度

为强化备付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

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

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董希淼表示,《办法》专设一章“罚则”,明确客户备付金存管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助于增加威慑力,提升央行权威。

黄大智指出,原《办法》处罚依据2号令,法律层级较低,震慑力度有限。新《办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一方面处罚的法律依据层级大幅度提升,另一方面处罚力度也更大,能够更好地对备付金进行管理。

记者 | 余继超

编辑 | 陈偲

版式 | 王莹

/// 推荐阅读 ///

预见2021 | 支付业马太效应凸显:

头部谋上市,中小求生存

预见2021 | 中小银行面临“成长烦恼”,

抱团取暖能否破局?

点击“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