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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大力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销售和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规定,现就我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塞罕坝机械林场、御道口牧场、围场镇、四合永镇、龙头山镇、道坝子乡、哈里哈乡、棋盘山镇全域为全年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区域。

2.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及朝阳地镇大兴永村(包括行政村边界外0.5公里内)为全年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通告下达之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倡导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1.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务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和单位依规给予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强禁放宣传和依法依规监管

1.各乡镇人民政府、塞罕坝机械林场和御道口牧场管委会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内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大力宣传贯彻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宣传、公安、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3.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0314-12350(应急)。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本通告未规定事宜严格按《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销售和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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