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与张恒海外通过代孕的方式,于2019年、2020年分别产下一子一女,代孕在一些国家可能并不违法,但是随着郑爽弃养的声音传出,无论从伦理上,还是从法律层面,其行为不仅逾越了道德的底线,也违反《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孩子没有在母亲子宫中孕育,但置入代妈子宫的合子或胚胎仍属郑爽与张恒两人提供,因此,孩子与郑爽具有生物学上的母子母女关系,即母子母女之间具有血缘关系。

以下结合本事件,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两部仅有的规范人类辅助生殖的法规,梳理我国对于代孕的态度,及允许使用的辅助人工生育方法。

代孕

代孕

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妇女代孕时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精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的结合。

实践中常说的“出租子宫”、“借腹生子”等均是代孕的代名词,顾名思义,代孕是通过妻子外第三人的子宫来完成的,这就需要有代孕母亲的存在。我国现行规范人类辅助生殖的法规仅有两部,且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法规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由此可见,在我国任何形式的地下精子及卵子买卖都是非法的,同时,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代孕技术。那问题就来了,如果不是医疗机构,如地下代孕机构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是否违法呢?

我们注意到,在我国地下代孕服务似乎没有违法性的依据,地下代孕中介机构为接受他人委托,通过与代孕母亲签订代孕协议的方式,完成中介任务并收费用, 表面看来是一份居间合同,但是这样的合同,是把代孕母亲作为工具来使用,而人只能是目的是主体,因此,代孕协议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委托方和代孕母亲的利益,在没能完成代孕任务,即依约生下健康宝宝时,难以得到实现,以此引发的纠纷,难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只能通过私力途径解决,容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虽然代孕机构与委托方及代孕母亲之间的行为,仅为民事行为,但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样的规定,实际是从源头上切断在我国实施代孕服务的可能,虽然该办法仅为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但仍可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查处和取缔提供、培育和存放配子、合子和胚胎的行为,从源头上使得代孕无法实现。因此,有的人就利用海外允许代孕的国家来实现代孕生子的愿望,如美国、香港等就有大量国人在此提供或接受代孕服务。郑爽事件就是适例。

我国允许的辅助生殖技术

我国允许的辅助生殖技术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妻子必须有一个健康能生育的子宫。

目前我国允许的辅助生殖方式包括: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三种。

前两种统称人工授精,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后一种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从上述方式中可以看出,由丈夫指供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时,产下的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系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符合父母心理预期和感受,不容易出现法律上的问题;由供体提供精子及合子、胚胎时,虽然孩子在妻子子宫孕育,但产下的子女与父母之间无血缘,容易造成父母心理上的不适感,会发生弃养等问题,从而造成纠纷;如果由丈夫提供精子,卵子由志愿者提供时,孩子仍在妻子子宫内孕育,但只与丈夫有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下,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征得妻子的同意,否则,仍会发生弃养等纠纷。

结语:通过上述分析,应明确:代孕,即在妻子外第三方子宫孕育子女的行为医疗机构不得实施,虽然地下代孕为民事行为,但仍可从配子、合子及胚胎的来源、培育及存在环节依法予以取缔,因此,代孕在我国是不允许实施的;我国允许实施的辅助生殖仅限于在妻子的子宫中孕育,其方式有丈夫提供精子、志愿者提供精子及胚胎移植三种方式,前提是妻子必须有一个健康的子宫。可见,在我国,对于各种原因无法生育的家庭,能够实现生儿育女愿望的范围极其狭窄,如当因妻子原因不能生育时,在我国无法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得子,因此,在依法规范下的代孕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