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
广东河源的韦某在1997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说他涉嫌盗窃。
韦某到了派出所,坚决不承认盗窃,不到三天时间对他审讯3次,长达30多个小时。
期间,对韦某采用体罚、殴打等方式逼取口供,8月1日韦某自缢于派出所留置室。
经过法医鉴定,韦某身上多处损伤均系钝器作用所致,属于轻微的非致命伤,结论为韦某系自杀。
韦某的家属将有关责任人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定派出所警察黄谋浩、黄某文构成刑讯逼供罪,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此后,韦某的亲属以刑讯逼供致韦某死亡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河源市中级法院审理,决定:当地公安局赔偿韦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为149580元,支付韦某两个儿子生活费17745元,给付韦某的父母二人每年3120元的生活费,从1997年8月1日起直至死亡为止。
这个案件发生于1997年,是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刑讯逼供造成公民死亡”尚属空白。
这回法院通过对这个案子的审理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且与受害人自杀身亡具有内在联系,据此就应当认定属于“刑讯逼供造成公民死亡”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而且本案赔偿决定,让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得到应有的赔偿,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其权利。
最近,最高法也引用了这个案例,明确表示: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审讯犯罪嫌疑人应严格依法进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还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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