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

从即日起

建立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

对泸州市场监管领域

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举报奖励最高可达5万元

根据《通告》,被举报对象为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这些

(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四)生产、销售未按规定备案或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护用品的;

(六)销售、储存未取得“三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一报告(核酸检测报告)、一信息(‘川冷链’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的,以及其他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违法销售走私食品、疫情防护用品的;

(八)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涉嫌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与个人。

举报人可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也可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通告》,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经其授意实施举报的、因其他案件检举揭发他人的、新闻媒体报道后进行举报的,不在举报奖励的范围。

同时

被举报事项被市或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行政处罚的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5万元

无行政处罚金额或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

给予500元奖励

来源: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