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村**组**号,职业个体劳动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害人王某某,女,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死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情人关系。2020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应被害人王某某要求,前往王某某位于南康区**街道**路**公寓**室帮王某某的桌子喷漆,喷完漆后至21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下楼提夜宵回**室。22时许,谢某提出要回家,王某某遂对谢某进行辱骂、殴打,谢某被王某某的言行激怒,便双手掐住王某某的颈脖子将其按倒在床上,掐了几秒钟后听到王某某咳嗽便松开了手。随后王某某继续对谢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并到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扬言要杀了谢某的老婆,经过谢某劝阻,王某某要求谢某下跪,谢某妥协,王某某放下了菜刀,并提出要谢某拿出10万元来了结此事等要求,遭谢某拒绝,王某某又持续对谢某进行辱骂、殴打。
谢某被彻底激怒,随即双手用力掐住王某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床上,之后坐在王某某身上继续掐住其脖子,在发现王某某反抗力气变弱,且谢某本人双手也累了后,便一边用右手继续掐住王某某脖子,一边用左手从床头柜拿来一块湿毛巾捂住王某某的口鼻,直至王某某身体不再动弹。谢某在发现王某某死亡后,用被子盖住王某某尸体,关上房门后逃离了案发现场。之后谢某拨打了其伯父谢某某的电话,在谢某某的劝导下,谢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被捂压口鼻、扼颈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赣州人赣州事
▍综合编辑:泰和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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