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新疆“厕所沉尸案”被改判无罪当事人李建功的家属处获悉,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建功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4.9万余元。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2007年1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派出所报警,当地居民在一水泥厂厕所粪坑内发现一具尸体,头部有钝器击打伤痕;死者系水泥厂一名75岁退休女工。
案发数日后,居住在附近的39岁银纺公司员工李建功被刑拘,警方怀疑其案发当日与死者发生冲突后杀人。
2008年7月,兵团第二师中院一审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李建功申诉多年后,2016年7月,新疆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审查;2018年7月,新疆检察院向新疆高院提出检察建议,随后新疆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第二师中院再审。
2019年12月,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宣判,改判李建功无罪。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相关指控不予支持。从被刑拘到改判无罪,李建功被羁押了近12年,共4378天。
改判无罪后,李建功向兵团第二师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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