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实行了近半个世纪。国家对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和家庭,曾通过政策性规定作出不同形式的奖励承诺,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出台本省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政策。那么,在征地拆迁中,独生子女是否享有特殊照顾呢?

刘良(化名)等六户家庭系湖北省某县的村民,均为独生子女家庭。2017年,因发展需要,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随后,村委会对已经拨付到组的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根据分配方案,刘良等六户家庭仅能按照每户实际人口份额(即3人份)获得相应预征地补偿款。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故刘良等六户家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委会按照四人份额分配征地补偿款。经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随后,六户家庭向黄冈市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该院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

1、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福利吗?
2、湖北省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否有效?

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承办检察官围绕“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如何认定”“村委会处置该土地补偿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两个焦点,向湖北省卫健委相关处室咨询了解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解释意见。

相关部门给出的解释如下:

村委会制定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法是按人头分配,并且湖北省相关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有效的,因此独生子女家庭应该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湖北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指出集体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认定征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福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判决村委会向六个家庭按照每户四人份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共计47万余元。

独生子女家庭遇到征地拆迁时,是否应该享受双倍补偿或安置的问题,是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的典型问题。

本案胜诉依据的是《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中应当享受双倍补偿或安置待遇。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中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根据这一规定,湖南、湖北、陕西、福建、浙江、河北、河南、山西、宁夏、安徽、江西等地方政府在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受优待作出了具体规定,诸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划分宅基地时,若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或者给与其他方式的优待照顾。(详细政策可查询本省出台的条例)

而除此之外的省份则只是笼统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等方面可以优先照顾,并没有列出具体应当怎么享受。

可见,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拆迁时是否应该增加补偿费是由各地政府自己制定的。因此,如果省级人民政府有规定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中可以享受多一人的份额,而当地村委会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予多一人份额补偿或安置的,可视为违法。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当独生子女家庭遇征地拆迁时,可先去查询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了解具体的政策内容。若在补偿安置中,本应享受的国家法律或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被剥夺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明律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