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怀疑丈夫出轨同事,在没有确认事情属实的情况下,王某头脑一热,伙同两名手下将臆想中的“情敌”控制在宾馆房间里,还强行脱下“情敌”衣服拍落照。事后,女子报警。近日,王某及同伙被抓获。

基本案情:

孙某因工作关系与王某老公走得比较近,时间久了,王某便怀疑孙某与老公是情人关系,于是便心生了报复。

王某经营一家小型超市,2019年7月份一天,王某找来手下两名女员工小刘和小黄,对她俩说:“今天你俩不用上班,给姐办件事,孙某欠我五万元钱,赖着不想还,你俩去警告她一下。”

并告诉两人孙某上班必经之地和控制孙某的地点及具体做法。就这样两人按照孙某的吩咐,将孙某控制在事先由王某的开好的宾馆房间,强行脱掉了孙某上衣并拍下裸照。事后,孙某便报了警。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绑架罪,也有人说这就是非法拘禁,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我们先来看看绑架。什么才是绑架罪呢?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述案例中,孙某为了报复,便教唆了小刘与小黄控制并拘禁了孙某。这既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没有控制孙某作为人质以达到其他目的的意思。所以说,孙某、小刘与小黄不构成绑架罪。

在上述案例中,小刘和小黄把孙某控制在了宾馆内,侵犯了孙某的人身自由,根据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也就是说,两人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与此同时,主观上也具有拘禁他人索取债务的故意。所以说,小刘与小黄涉嫌了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