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男子张志超于2005年只有16岁时,被指强奸及杀害一名女生,因遭刑讯逼供而认罪,蒙冤入狱14年后,始改判无罪释放。他去年6月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周二(26日)通报称,他获得332万元(人民币,下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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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去年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索赔金额为788.9万元。通报显示,临沂中院周二已审结该索赔案,充分听取了张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法院最终作出上述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张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当年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的厕所内发现一具女尸,死因是被他人暴力勒死。警方怀疑同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嫌疑,2006年经临沂中院开庭审理后宣判,张某奸杀罪成判刑终身。

张某与家人多次向法院上诉无果,直到去年1月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侦查阶段办案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瑕疵,数次讯问地点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撤销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