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曹金晶 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韩嫣把她爸爸妈妈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个消息在江苏盐城大丰韩和斌的老家瞬间传开。惊讶之余,不少人议论:“韩嫣被抱回来时才几个月,我们看着韩嫣长大,老韩两口子对她真的很好,想不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 庭审现场

盐城大丰法院法官刘锋说,目前这起案件已尘埃落定,但他仍感觉心里沉甸甸的。“对于亲情,真的没有输和赢!”刘锋说,30多岁的韩嫣状告养父母,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在庭审中,韩嫣说,她与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自始都不成立,因为养父母当时才20多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情形。不过,法官注意到,韩嫣对养父母还是有感情的,在法庭接下来的陈述中,她没有继续称对方为“被告”,而是改称为“爸爸妈妈”,但她的言语中对养父母仍有埋怨。“因为我不是他们亲生的,从小也没有受到优待。”她说,双方关系已恶化,无修复可能,因此才提起诉讼。

面对被自己抚养成人、朝夕相处20多年的养女,法庭上的韩和斌夫妇百感交集:“当年把她抱回家时,她还不会说话,不会走路,我们省吃俭用抚养她,视如己出。后来30多岁时,我们有了亲生女儿,我们怕她多想,反而对她付出了更多的财力、精力。我们出资为她买房、开店,就是希望她的日子过好。”韩和斌夫妇说,后来韩嫣的婚姻亮起红灯,他们一气之下打了韩嫣,对她的第二任丈夫吴明也不满意。“出现矛盾主要是我们不能接受韩嫣对待婚姻的态度。”韩和斌说,尽管这样,后来为了韩嫣的幸福考虑,他们老两口还是接受了吴明,还帮他们办了结婚仪式。“韩嫣生小孩,我们夫妇无微不至地照顾了31天,天天烧早茶送过去。”庭审中,韩和斌激动而无奈。

法院通过走访,确认了双方提交的一些证据。法院认为,收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实施前。“案涉收养行为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原被告双方长期以养父母和养女关系共同生活,且为群众公认,双方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生效。”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虽有矛盾,但尚不至于关系恶化,属于一般家庭矛盾,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要件,所以法院驳回了韩嫣的诉讼请求。

刘锋表示,俗话说,亲恩不及养恩大。就该案来说,尽管是抱养,但养父母对养女视如己出,精心抚育。哪怕后来有了亲生女儿,养父母依然倾力帮扶。因为爱之深,责之切。见到养女婚姻亮起红灯,养父母心急如焚,平生第一次打了养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双方实际并未达到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韩嫣对于养父母还是心存感恩的,也试图去弥合双方的裂痕,但因为双方的矛盾没有得到正确引导,才发生对簿公堂的一幕。

刘锋说,孝敬父母是中国传统伦理的基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等法律的大义。养父母逐渐年迈,正是养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时候。如果法律随意允许解除收养关系,可能会导致养父母老无所养,显然有失公允,更有失公德,良好的社会风尚就难以得到弘扬。(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