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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无棣县**街道**村**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史某甲与史某乙系夫妻关系,在案发前,史某乙因感情问题欲与史某甲离婚,并将史某甲起诉至无棣县人民法院,史某甲虽出轨在先,但仍不愿意与史某乙离婚,2020年7月22日10时许,史某甲驾车(鲁******)窜至史某乙家中,持菜刀威胁史某乙上车后强行将史某乙带走至阳信县不让史某乙离开,从中午11点至下午5点,非法拘禁史某乙长达6小时左右,威胁史某乙要持刀砍死他,并且多次用手掐史某乙脖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史某甲持刀将史某乙劫走的事实。

2、被害人史某乙陈述证实史某甲用菜刀逼迫史某乙上车,强行带走拘禁数小时,期间对其殴打、威胁,后被公安机关解救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史某甲的供述证实2020年7月2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甲驾车持菜刀威胁史某乙上车后强行将其带走,从中午11点至下午5点,非法拘禁史某乙长达6小时左右,期间威胁史某乙要是离婚就持刀砍死他,并且多次用手掐史某乙脖子。

4、发破案经过证实史某乙被非法拘禁案的发破案经过,嫌疑人接到公安电话后将被害人送回,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史某乙对史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史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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