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建成农村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和省委 省政府 部署要求,着力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快 全面 依法治省进程,为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有力 的 法治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 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构建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发挥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推动全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黑龙江样板,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涉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保障措施基本完备,乡村司法保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氛围基本形成,“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成效明显,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化,全省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涉农领域立法

1.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涉农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围绕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生态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推进乡村振兴、粮食安全保障、黑土地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步伐,确保强农、惠农、富农等措施落地落实。

2.加强涉农政策制度研究,结合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施行情况,制定和完善涉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配套制度措施。

3.坚持立改废释并重,清理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涉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1.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下沉,实行农业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三项制度”落实专项督察、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推进乡村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网格化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立足发挥好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以大米、森林绿色食品、非转基因大豆、杂粮、道地中药材等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为重点,强化农村市场监管,打造绿色安全放心的农业品牌。

(三)强化乡村司法保障

1.优化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

2.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和诉讼服务点,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群众诉累。推动诉讼服务功能提档升级,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

3.依法依职权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依法打击破坏农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土地承包权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破坏农村经济秩序犯罪,始终保持对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惩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的农村法治环境。

4.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和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

5.依法落实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减、免、缓政策规定,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

6.加强涉农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加强涉农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加大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工作力度,服务保障乡村法治建设。

7.结合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双语司法人才及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各族群众的诉讼权利。

(四)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1.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宣传党内法规,切实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乡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实施“宪法进万家”活动,使人民群众亲身感悟宪法,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深入宣传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生态保护、交通安全、治安管理、卫生健康、防金融诈骗、防非法集资、新冠疫情防控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力度,通过讲法理、事理、情理,切实增强普法效果。

4.利用乡村已有公共文化设施,推进法治广场、长廊、文化墙等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统筹运用基层法治宣传阵地,为群众搭建有效学法平台,基本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

5.组织编写、创作具有龙江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乡村法治文化优秀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6.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培训,将法治教育作为村干部任前培训的必修内容,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基层事务、应对风险、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7.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在广大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

(五)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1.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黑龙江公共法律服务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的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维护好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发展农村居家“互助式”养老、集中居住幸福院养老等模式。

3.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残疾人危房基本得到改造。

(六)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

1.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农村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吸附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2)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发展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3)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加强综合性“一站式”调解平台建设,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加快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

2.深化平安乡村建设

(1)深化平安村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大力推进乡村“雪亮工程”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全省村屯出入口、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基本实现全覆盖并逐步联网共享。

(2)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加强农村和社区警务建设,大力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农村警务辅助人员基本实现全覆盖。开展农村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落实排查预警、防范化解、依法处置机制,有效净化社会环境。

(3)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等重点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

(4)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七)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1.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习惯和自觉。

2.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治理架构,坚持以基层党建为引领,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

3.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强化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5.全面实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开展形式多样的村级议事协商,完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组织村民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加快实现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6.依法依规开展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7.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监督体系。

8.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推进巡察村党组织全覆盖工作,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法依纪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9.加强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资源等重点问题的依法治理,保护好绿水青山,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乡村。

10.发挥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联系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八)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

1.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为群众提供“互联网+法律服务”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完善司法行政综合一体化管理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台融合工作,实现智慧法治工作目标。

2.加快乡镇网上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大力推行“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等便民举措,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事、办成事。

(九)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

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活动,制定和完善黑龙江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动态管理,提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质量。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省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综合、组织推动等日常工作。各地要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本市、县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提出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逐项逐条抓好落实。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地要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适应法治乡村建设需要,结合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大对法治宣传阵地、基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专项投入。

(三)注重宣传督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法治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注重培育、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情况通报、检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强化对法治乡村建设组织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务求工作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与教育引导群众相结合,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农业农村农民全面发展,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务求取得实效。各市(地)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直牵头、责任单位于每年12月初,将任务落实情况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涉及多个部门负责的,由第一牵头或第一责任单位汇总报送。

新闻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

编辑: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