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因无法生育或者其他原因而没有子女的人,但是自己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这时他们就可以考虑领养一个孩子。那么,在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收养子女的前提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第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也就是说,无论收养人是否有配偶,必须无自己名下的子女。无子女并非是指不能生育,如果有生育能力但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也可以收养。另外《民法典》也规定了,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也就是说,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能够在物质生活、教育水平等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身体健康是建立良好的收养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条件,至于什么是不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是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精神病的人。
第四,无不利用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相比原《收养法》,这一条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条规定。这也能更好地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第五,年满三十周岁。到达一定的年龄后再收养子女,才能够更好地承担起养父母的职责,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能收养子女。另外《民法典》中还规定,没有配偶的公民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当相差40岁以上。
收养一种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确定后,意味着一个父母子女关系建立,相应的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法律必须对这一法律程序进行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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