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佩
近日,福建福清一名公交司机驾驶时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据家属称,汽运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因此无法认定工伤。公司表示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出于人道主义只能赔偿10万元”。
是自愿放弃,还是被自愿放弃?事实真相究竟是怎样,并不难调查清楚。然而,“自愿放弃社保”根本就是个伪命题。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去世司机是可以得到工伤认定的,但道理必须辩个明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当”的意思再清楚不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单位或员工的意愿没有任何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国家之所以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一方面保障职工在因工受伤时能够获得救治与补偿,一方面分散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风险。就算员工不懂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意识到参保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意义,自愿放弃社保,可难道用人单位也不懂有关职工权利保障最基本的法律和政策吗?难道用人单位还拗不过“员工意愿”?
涉事用人单位宁可违法也要“尊重员工意愿”,真实目的无非是节省缴纳社保的人力开支。一边侵害员工权益,一边假惺惺地用每月500元当作额外“补贴”安抚员工情绪,吃相实在难看。如今员工猝死,本该顺利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却要大费周折,明明是用人单位的责任,还说出于“人道主义”给家属10万元。照这么讲,员工和家属是不是还得反过来感谢单位的慷慨?不知和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时,单位的人道主义精神去了哪里。
据报道,目前汽运公司正在与司机家属协商。既然违法了也侵权了,那么该认错就认错,该赔偿就赔偿,别拿什么“自愿”“补贴”“人道主义”矫情自饰。社保行政部门也应当介入,依法惩处涉事单位。同时有必要通过完善日常监管,规范用人单位行为。
除此之外,或许需要进一步思考劳动者主动或被迫放弃参加社保的原因。是缺乏维权意识?还是工作收入过于有限?有必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让广大“打工人”用好法律赋予自身各项权益,主动向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补贴500元”这种低劣套路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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