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古语云,“法不容情”,但法治与人情并非水火不容。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
近日,我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舟律师为原告代理的“为父奔丧请假被辞”的案例成为热议话题,在人民日报、新华社、长安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今日头条及众多自媒体平台引起热议,浏览总量直指1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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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会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更多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大家的共情,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达到了1加1大于2的效果。
案情摘要:
王某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于2008年4月进入该物业公司后一直工作2020年1月5日,当天因其父亲病危向其主管提交请假申请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某因公司未予准假而中途返回,在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2020年1月14日,王某某办理完丧事后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20年1月31日,物业公司通知王某某其2020年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公司管理细则,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其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管理细则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者)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因此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对于物业公司的决定不予认同,因而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20年1月至2月工资11190.53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3、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64.38元。
庭审时:
王某某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其父于2020年1月7日因病去世,2020年1月12日至殡仪馆火化。该证明由证明人签字并盖有村民委员会印章。物业公司对于王某某父亲去世时间予以认可,但对于火化时间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按其父去世时间扣除丧假,旷工已达3天。王某某又提供了其与部门主管及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详情等以证明其一直就请假事宜与公司相关领导进行沟通。但公司认为王某某的丧假应到1月10日结束,但王某某一直到15日才到岗,剔除3天的丧假,其达到了3个工作日的旷工。物业公司提供了王某某部门主管及经理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为王某某因父病危请假事宜在次日告知其未获批准等。公司还提供了一份王某某所在岗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认为王某某每班工作时间11小时,王某某2019年10天年休假按其工作时间折算后为7.27班次,故其在公司享受的年休假应为7班次/年,而王某某当年度已享受7天年休,故而不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王某某代理人认可2019年享受了7天年休假,但年休假应按天数计算,与工时制度无关,且公司实行的工时制度也未告知过王某某。王某某2月因疫情按物业公司要求仍继续正常上班。公司则表示系王某某自己前往,公司也提供了报警记录。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庭审调查后认定物业公司应支付1月工资3419.3元,王某某无法证明2月系公司要求而工作,故根据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月31日结束,故不存在2020年2月工资。2020年1月6日,王某某因父病危请假并将请假单提交其主管,已履行完毕其所需的请假手续,且已由工作地点的主管及经理在请假单中签字,公司若不同意应及时予以告知,1月7日公司通知王某某请假未获批准属于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故存在1月6日旷工的说法。根据村委会的证明,王某某1月7日至12日期间在家处理丧事而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系事出有因,且告知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公司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表示,故此期间除3天丧假以外简单的以旷工处理不和情理,有悖公序良俗。故对公司以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予认可,其解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根据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作为赔偿金的标准,公司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根据王某某的工作年限,其应享受10天/年的年休假天数,其2019年已享受7天,还剩3天,公司以综合工时制及其排班认定王某某每年享受7班年休假的说法仲裁委不予采纳,故按王某某工资计算支付3天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06元。
物业公司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使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案件的矛盾焦点在于王某某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在此情形下,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认定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而仲裁委的裁决金额在一审法院核算范围内,故而仍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金额。
物业公司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二审法院根据中国广大农村的丧葬习俗认定王某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的丧事所耗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因而认定王某某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故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舟律师寄语:
百善孝为先,是我们社会传统美德。该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确应该去遵守,但绝不是生搬硬套,更不能忽略掉“父亲去世,当事人才休假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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