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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必须有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为目的;

(3) 行为人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4) 骗取的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2、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该罪处罚。

3、因贷款诈骗罪被捕,罪名及数额如何认定?

3、因贷款诈骗罪被捕,罪名及数额如何认定?

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贷款诈骗罪数额认定:“数额较大”是指人民币两万元以上。对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以及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4、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4、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1) 如果行为人虽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或生活中的一时急需,并且案发时能够归还贷款,或者因为非主观原因而无法还贷(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则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 如果合法取得贷款后,违规改变贷款用途,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 如果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5、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5、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1)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条索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