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7日凌晨6时45分许,宋某驾驶重型货车,沿某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加油站路段时,与由路北加油站驶出斜过道路的被害人武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武某某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后又被该货车推拖、辗轧,造成武某某当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认定,宋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宋某亲属代宋某赔偿被害人武某某亲属,对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处理结果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认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特别提示:

强化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人身安全的高度负责。
本案中的被害人武某某发生事故时,年龄尚不满二十周岁,作为一名大二学生,人生才刚刚起航。然而,这次事故让他的生命在残酷的瞬间定格,青春在猝然的刹那凋零。金钱无法弥补失子之痛,可以想象这对于他的父母、家庭无异于毁灭性的打击。
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摒弃交通陋习,拒绝交通违法,安全文明出行,营造路畅人安的道路交通环境,警惕人间惨剧的发生。

供稿:宣化区法院

编辑: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