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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2017年10月至案发任淮滨县新里中心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淮滨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新里镇街道,现住淮滨县淮滨花园小区3期3号楼。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淮滨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岳某利用担任淮滨县新里中心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贿赂共计39.8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秋季学期和2018年春季学期,被告人岳某因承包新里中心学校食堂、代收学生营养餐费用等事宜,为安徽东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分两次扣除收取的学生营养餐费共计3万元作为自己的好处费。

2、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岳某因宣传、组织学生购买意外保险,为淮滨县人寿保险公司职场经理陈某某提供帮助和支持,分三次收受陈某某现金共计11500元。

3、2017年年底至2020年6月,被告人岳某因在学生校服订购工作中为森仕服装集团公司提供帮助和支持,分二次收受森仕服装集团公司淮滨区域原业务经理付某某现金共计8000元;分二次收受淮滨区域业务经理林某某现金共计9300元,合计17300元。

4、2017年年底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岳某因组织学校购买教学用书、学生购买教辅资料,为淮滨县新华书店发行员李某某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

5、2018年7月份左右,新里镇建筑商殷某某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找岳振帮忙,被告人岳某在新里中心学校校园岳某车内收受殷某某现金2万元。

6、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岳某因承包新里中心学校和新里中学食堂、收取学生营养餐费用等事宜,为洛阳天府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淮滨县新里镇原负责人张某某提供帮助,分五次收受张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

7、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岳某因在杨集小学绿化工程款结算中,为新里镇陈围孜村花木种植户陈某乙提供帮助,在新里街道一饭店内收受陈某乙现金1万元。

8、2019年5月,被告人岳某因在承建新里中心学校附属工程项目中,为新里镇建筑老板蔡某某提供帮助,在岳某办公室收受蔡某某现金8万元;2020年6月29日,蔡某某又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向岳振转账10万元。

9、2019年9月,新里镇李长营村小学教师李某乙为了职称晋升找岳某帮忙,被告人岳某在办公室内收受李某乙现金1万元。

10、2019年10月,新里镇孟庄小学教师李某丙为了职称晋升找岳某帮忙,被告人岳某在办公室内收受李某丙现金5000元。

被告人岳某于2020年10月14日退赃4万元,同年10月19日退赃15万元,同年10月20日退赃21.38万元。

岳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淮滨县新里中心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39.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