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新闻通气会,当天省法院公布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有黑心老板拖欠工资260多万元,还停用原手机号码,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传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吴传才在常熟市尚湖镇经营兴业狼制衣厂,期间其采用预发生活费、拖延时间支付工人工资等方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拖欠该公司10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68470元。2014年1月13日晚,吴传才因资金问题乘车逃往外地,并停用原手机号码,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2014年1月15日,经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其仍不支付。2014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传才上网追逃。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四路南窑头社区将吴传才抓获。归案后,吴传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传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传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吴传才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众多,拖欠时间较长,工人诉求强烈,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此类犯罪及时依法惩处,起到良好社会警示效果。同时案件审理中,法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创新代表委员旁听庭审方式,主动邀请5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旁听庭审,进行以案说法、以案析理,起到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案例二:周仕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海门市雷佰帝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佰帝公司)系2009年4月9日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被告人周仕兴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雷佰帝公司先后雇佣张某元等35名工人工作。2014年11月10日,因经营不善,周仕兴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工人工资,并以关闭手机、切断与外界一切联系等方式逃匿。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1月14日在雷佰帝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同月17日在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雷佰帝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546457元,雷佰帝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经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该公司剩余产品折合人民币12万元出售,并作为工资按比例发放,该公司拖欠3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0857元,且案发后拒不支付。归案后,周仕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8年6月28日雷佰帝公司被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雷佰帝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雷佰帝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故不再追诉,但被告人周仕兴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指挥作用,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周仕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仕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家纺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劳动者报酬现象较为多发。被告人在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没有积极筹集资金偿付工人工资,或与工人进行协商,反而选择逃匿躲避,致使工人多年讨薪无果,归案后,被告人仍拒不支付所欠工资,对于此类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坚决从严惩处。

案例三:吴友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吴友全以个人名义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瓦工劳务分包协议书,承包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仪征碧桂园一期部分工程,同年吴友全与范保国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范保国承包吴友全承包的碧桂园工程中的部分墙体粉刷工作,该工作由范保国自行招聘工人施工。2019年3月15日,因吴友全拖欠粉刷工组25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60010元,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吴友全发出并向其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两日内支付全部工资。经责令改正后,被告人吴友全未在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并采用逃匿、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归案后,吴友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7月17日将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完毕。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友全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吴友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清偿所拖欠的工人工资,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吴友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建筑工程领域分包、转包等情形较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违法用工且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卷款逃匿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25名被害人均是常年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能够足额追讨工资款对他们的家庭和生活至关重要。一审审理期间,法院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加强对被告人释法说理,最终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全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法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有力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四:刘正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2008 年11月,被告人刘正中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靖江市德宇汽车配件厂。2019年至2020年5月,刘正中拖欠12名工人工资计人民币218261.25元,并于2020年5月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资。2020年6月17日,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刘正中于2020年6月22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其仍拒不支付。归案后,刘正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8月将拖欠的上述工资中的26500元结算给各被害人,余款191761.25元未付。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正中与劳动者就支付劳动报酬之事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正中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正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刘正中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疫情影响引发的拖欠工人工资的典型案例。2020年上半年,因疫情暴发,相当一批企业停工停产。考虑到本案的欠薪主要发生在疫情期间,案发后被告人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并与劳动者就剩余的劳动报酬达成协议,取得劳动者的谅解,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从宽处罚,在统筹做好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