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3名来辛返辛人员被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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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3名来辛返辛人员被采取措施!

日常防控指南(建议WiFi下观看~)

面对疫情这场“大考”

全市上下齐心协力、众志成城

党员干部担当尽责

白衣天使逆行而上

市民群众积极配合

确保了辛集“一方净土”

然而

却有极少数人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

拒不配合相关工作要求

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

造成较大风险隐患

案例一

张某某,赵某某,均为新乐市人。两人在新乐市全域封闭管理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次私自往返于我市与新乐市进行生猪收购。1月30日,我市将两人送往集中隔离点进行强制集中隔离,隔离期间费用自理,隔离期满后,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期间,我市安排流调人员对两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通过流调发现,我市有4名人员与两人有过接触,公安机关依法对知情不报的4名人员进行训诫。

处理原因:目前,新乐市依旧属于全域高风险 地区,根据规定,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原则上不能来辛返辛,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我市相关部门报备,并进行集中隔离 。

案例二

刘某,辛集市人。1月12日,刘某从深州市驾驶货车到安平县装载货物,并于1月13日运送到武汉市武昌区某市场,1月14日在武汉市配货准备运送至石家庄井陉矿区。期间,刘某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核酸检测,到达医院后得知石家庄地区人员需要在武汉市进行隔离观察,刘某拒不配合当地防疫要求,擅自离开医院并驾驶货车返回辛集。

1月15日,刘某到达辛集高速公路下道口,随即被“120”救护车运送至市第一医院工业路分院发热门诊进行医学观察,期间费用自理,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处理原因:刘某未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擅自返辛。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

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和法律规定解答

请大家仔细看哦~

1、居民不服从防疫人员管理,有侮辱、恐吓、殴打、阻挠防疫相关工作人员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2021年1月1日,沈阳市皇姑区新航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单位指派,身穿白色防护服在该核酸检测点维持秩序。当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1月6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祥、林某彬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8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答:居民不服从防疫人员管理,侮辱、恐吓、殴打、阻挠防疫相关工作人员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以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对其定罪处罚。

2、居民在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期间,私自脱离管控区域等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疫情防控人员是否有权将其强制带回管制区?

案例:2021年1月6日1时30分,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勤民警巡逻至皇姑区北行农贸市场北门时,将钻出隔离围栏、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的齐某某(男,50岁)、李某某(女,50岁)、周某某(女,49岁)三人截获。经询问,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居民在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期间,私自脱离管控区域,疫情防控人员有权将其带回管制区,如拒绝返回可强制带回,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行政拘留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处以刑罚。如因隔离人员脱离隔离区,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可根据不同情况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具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编造、散布虚假疫情等相关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依旧故意传播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2020年12月31日21时许,孙某某(男)收到另一网民发来的三段关于鞍山疫情方面的微信视频,看完视频后就编辑了“鞍山有人今天从大连回来直接到洗浴中心洗澡,然后又去打麻将,结果发现自己开始咳嗽去医院检查为阳性,直接被隔离了,让公安局的人查(差)不点给打死,今天半夜十二点鞍山全部封城了。”的虚假信息,并且转发到9个微信群里。到案后,孙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本人自愿悔过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消除影响。目前,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孙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答:孙某某收到另一网民发来的三段关于鞍山疫情方面的微信视频后未加确认是否真实即进行编辑并转发到9个微信群,其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后果,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2020年2月2日,深圳一男子公然在网络上发布咒骂湖北人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网友对此表示极度愤慨。经查证,恶意辱骂湖北籍人士言论的发布者为龙某,2月4日,深圳光明警方对龙某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处罚。

答:龙某公然在网络上发布咒骂湖北人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不配合开展防疫工作,防疫人员是否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2021年1月5日20时30分,李某某(男,36岁)酒后来到皇姑区塔湾街明廉路路口处,不顾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被执勤民警制服抓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7号》有关规定,皇姑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答:李某某不顾执勤民警劝阻,强行冲闯疫情防控卡点,欲脱离重点管控区域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市政府命令、决定等有关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拒不执行、遵守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2020年12月30日,杨某(女)在金州区先进街道自然天成小区内遛狗,被先进派出所民警防疫执勤巡逻时发现,经询问得知该女子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从家里出来在小区遛狗,违反了有关防疫命令,被金州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

答:杨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允许,私自从家里出来在小区遛狗的行为不但违反触犯了防疫命令,而且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之规定,可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居民对病情、轨迹谎报、瞒报,进而造成他人感染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案例:61岁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女)系霍林郭勒市居民,长期在武汉女儿家居住。2020年1月21日,徐某从武汉出发,于1月22日返回霍林郭勒市。徐某返回霍林郭勒市后,拒不执行通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回家日期,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和周边人群亲属密切接触。同时,徐某还有意隐瞒一同从武汉返回霍林郭勒市其女儿、女婿、外孙女的事实。后徐某和其密切接触者弟媳马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徐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就有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传播,或者产生传播风险。如果新冠肺炎确认或者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检疫或者治疗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即使主观上没有传播故意,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8、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擅自组织聚会、宴会等聚集活动,需承担哪些责任?

案例:2020年5月11日,伊春市南岔县疫情防疫指挥部工作人员刘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南岔县兴林小区A区5号楼有人非法聚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南岔县公安局民主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崔某某等人口头传唤至民主派出所。经调查,5月11日17时许,现住南岔县民主街兴林小区B区3号楼居民崔某某组织孙某龙、许某振、徐某、于某影在位于南岔县民主街兴林小区A区5号楼自家车库内聚餐,南岔镇新建社区工作人员前去劝告,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南岔县防疫指挥部工作人员拨打“110”电话报警,南岔县公安局民主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正在聚餐的崔某某等人现场查获。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已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答: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

规定了个人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的

责任和义务

一起来看下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期间,请广大群众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原则,认真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广大群众若发现中高风险地区来辛返辛人员,要主动向所在乡镇、社区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信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定能迎来最终胜利!

来源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编审 | 房晓坤

主编 | 何云龙 冯磐毅

监制 | 胡振彤

辛集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