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为无效合同后,发包人反诉向承包人主张延误工期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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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情景案例】

承包人张三公司从发包人李四公司处承包了某酒店工程的外幕墙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期间由于当地政府政策、天气以及张三公司组织工人不利等多重因素影响,导致张三施工部分的工期严重延误,并且还影响到其他单位的施工,导致工程整体工期延误。

后工程通过验收后,双方未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张三公司将李四公司起诉到法院,李四收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又向张三公司提起了反诉,要求张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而张三公司则在答辩中提出涉案合同因张三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李四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那么李四公司主张的工期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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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李四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违约金实际上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有关工期的条款还是否适用;第二个问题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有关违约金条款还能否适用。

笔者认为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而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当事人也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条款再去主张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合同无效之后有关工期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也不再具有约束力,而李四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首先便没有了合同依据,其次合同无效之后,合同中有关违约的相关条款一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李四主张的延误工期违约金也就没有了合同依据,李四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判决驳回李四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求,则承包人便不再承担延误工期责任,但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张三公司则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张三公司因无效合同却取得了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当于变相鼓励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首先要就本案而言,法院在裁判时还应当根据《民法总则》中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考量,若本案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张三公司缺乏资质造成的,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张三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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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作为项目管理人一定要注重合同的效力问题,否则即使合同约定的内容再完善,一旦合同被认定成无效合同后,其合同约定的条款也会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发包人对工期、质量、安全等约定很难向承包人进行主张违约责任,同样的承包人也很难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支付、结算等违约责任,所以无论作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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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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