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现依法对2021年1月29日前扣留的事故处理车辆予以公告,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携带相关证件、手续接受处理(序号1-14号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接受处理;序号15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大队接受处理;序号16-33号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接受处理;序号34-100号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接受处理)。公告发布3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021年1月29日
来源:南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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