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是一个文化方面百花齐放的时期,市井小民之间流行的通俗文化快速发展,小说、戏曲、文学等方面都涌现出了大量优秀的作品,但是其实在明朝初期的时候,戏剧是被明令禁止的一项娱乐活动,为何到了明朝中后期却呈现出一片复兴的欣欣向荣之态呢?

纵观明朝这个时代,所有确立起来的禁止戏曲的法律规定大致都是形成于洪武年间,而明代后来的皇帝禁戏规定大致都是在明太祖朱元璋的基础上进行修修补补以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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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立国不久,在洪武二年明太祖朱元璋就在下令全国设立府州县学的规定中说到,各地要“礼延师儒,教授生徒,以讲圣道”,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使人口渐月化,以复先王之旧,以革污染之习”,所谓污染之习,自然就是指前朝蒙元带来的各种旧俗,其中就包括在蒙元时期盛行一时的戏曲。

清代官员李光地记载了一则有关明初禁戏史料,虽然不大可能为真,但也侧面反应出了明初禁戏之严厉。“元明人多恒歌酣舞,不事生产,明太祖于中街立高楼,令卒侦望其上,闻有弦歌饮博者,即缚至倒悬楼上,饮水三日而死。”

从这条内容可以看出,明太祖朱元璋并非是对于戏曲有什么意见,而是明初建国确实对于快速恢复农业生产有着巨大的需求,因此要求大量从事娱乐行业的优伶回到田地的耕种上,参与到社会经济的恢复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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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戏曲中涉及古代的圣贤,明君帝王以及忠臣义士的内容,也要求厉行禁止,保持对古代这些人的尊重。“洪武六年二月壬午,诏礼部申禁教坊司及天下乐人,毋得以古圣贤帝王、忠臣义士为优戏,违者罪之。先是,胡元之俗,往往以先圣贤衣冠为伶人笑侮之饰,以佑燕乐,甚为涣慢,故命禁之。”礼部教坊司是负责宫廷宴会以及朝堂之中各类礼仪场合演出的音乐机构,有着众多的乐人和优伶,针对他们发出禁令规定演出内容,实际上也就是给全国的戏曲界立了一个标杆,什么东西能演,什么东西不能演。

为了将这一标准明确,朱元璋特地把这一条禁令写入了《大明律》,并在洪武三十年完善《大明律》的时候将这一规定完善,“凡乐人搬作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义及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这样一来便将戏曲节目的禁演的场合和内容,惩罚的方式,演员和观众们各应承担的责任全面细化,并且将知法犯法的地位较高的官员士大夫和戏曲演员同罪,“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这让士大夫在禁戏法令面前也一视同仁,根本没有反抗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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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还对时任吏部尚书詹同说过,“声色乃伐性之斧斤,易以溺人,一有溺焉,则祸败随之,故其为害,甚于鸩毒”,这番话从人性的角度出发,道出了戏曲这类娱乐项目对于人的害处,并且也表明了朱元璋下定决心整肃吏治,将前元沉溺于“声色”的官吏清除,对大明官吏进行严格的监督,让大臣们明确认识到“声色之娱”的危害,戒除这些为害甚巨的娱乐。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明太祖朱元璋又颁布了新的法律条款,禁止士大夫官员挟歌妓舞姬优伶举办宴会,禁止官员或者官员的子孙娶优伶乐人为妻或者与其发生肉体关系。

明宣宗时期曾经有诏书写到:“祖宗之时,禁挟妓饮宴”,证明了明太祖的确颁布过相关的规定,而“妓”本身就是承担戏剧业务的一类人员,比如《青楼集》就曾记载元代的名妓翠何秀的“杂剧为当时所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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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洪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条例中写到“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其子孙娶者罪如之。凡官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如之。集解:娼指教坊司并各府县乐户言。”这些法令客观上看都有为了防治腐败,整顿吏治等方面的目的,但是同时一定程度上也隔断了戏剧创作者优伶们和士大夫等观众联系和交流的需求,对于戏剧文化来说是一种阻碍。

除了在官僚阶层之间为了反腐败而推行禁戏以外,朱元璋还在军队之中推行戏曲禁令,洪武二十三年,千户虞让之子虞端因为不习武事,成天沉迷于歌曲饮酒之中,被人揭发,朱元璋大怒,当场派人逮捕下狱论罪,并紧接着下诏声明“武臣子弟嘈酒博弈歌唱词曲,不习武,市肆与民争利者皆坐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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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保证自己的施政纲领能够被后世的皇帝所继承,朱元璋特地写了一部《皇明祖训条章》,并且提到“后世有敢变乱祖制者,以奸臣论。”将禁戏在内的各项条例希望用“祖宗之法”的形式保存下来贯穿明朝始终。

但是士大夫官僚阶层很快就在禁戏这一层面打破了“祖宗之法”,朱元璋死后不到三十年,宣宗时期官僚阶层就沉迷于戏曲宴饮,甚至因此荒废政事者不在少数,致使宣宗不得不一再重申禁令,禁止官员挟妓饮宴,“近闻大小官私家饮酒辄命妓歌唱,沉酣终日,怠废政事,甚者留宿败礼坏俗。尔礼部揭榜禁约,再犯者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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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样子重申禁令对于官僚士大夫阶层来说并没有多达的威慑力,仍然挟妓饮宴如故,这一风尚也从官僚阶层向下传播影响到了在南北国子监学习的生员士子们,于是刑部不得不出台新的处罚条例,规定国子监生员不得挟妓饮宴,犯罪者去厨房当伙夫,“南北直隶发充两京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发充邻近儒学斋夫、膳夫。满日原籍为民。”

但是这些一再重复声明的禁令是由于并没有洪武年间那么严厉的执行,所以无法约束官僚士大夫的行为,在宴会中听曲,看戏的行为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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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时期的官员陈洪谟记载当时官员之间盛行的风气就是“廷臣多事游宴”、“席间出教坊子弟唱歌”,而如果有人恭谨守法,遵守朝廷禁令不参加宴会活动的话,则会被人耻笑为迂腐,“诸同寅皆笑为迂。”

和官僚阶层状况相同的还有国子监的生员也是如此,和官员群体中的情况类似,生员之间挟妓饮宴、乃至于生员身份的官员子孙宿娼,宴饮唱戏的现象也没有被相关法律所遏止。

在明宪宗成化、孝宗弘治时期,一些生员身份的阁臣子弟,时常有狎近乐妓的行为,虽然在文人士大夫中成为了人所共知的潜规则,但并未受到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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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菽园杂记》就有记载,有一个名叫俞钦玉的生员,是以前刑部尚书的儿子,十分喜欢戏曲这种声色犬马之事,“故刑部尚书士悦子,颇知书,而轻财好色。”之后甚至在京城玩耍的时候死在了娼妓家中,真是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的典范,“成化间,钦玉游京师,客死教坊妓家”。

又比如弘治时期内阁重臣李东阳之子李兆先,当时是国子监生员,竟然因为宿娼嫖妓导致了花柳病,以是致病。公(按:指李东阳)一日过其书馆中,书其几云:“今日柳陌,明日花街。焚膏继晷,“游侠无度。秀才秀才。”虽然李兆先的所谓“游侠”行为没有被检举所以没有受到处罚,不过从他天天沉溺于声色犬马到了“今日柳陌,明日花街”的频率来看,也不难想象他本人并没有被所谓的禁令和处罚为“原籍为民”的潜在风险所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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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中晚明时期,商业的高度发展,城镇的兴起使得社会风俗愈发的崇尚奢侈和享受,因此优伶戏曲在禁令之下快速发展,地主士绅,达官显贵宴会之间请名妓唱戏成为了普遍且日常的行为,成了一项不守祖制约束的日常娱乐活动。

由于宫廷宴饮乃至礼仪活动中,戏曲音乐等娱乐节目始终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这也就导致了禁戏成为了一纸空文,使得戏曲活动具备了合理性,也成为了倡优继续存在下去的一个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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