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1年的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民法典》第1211条对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赔偿责任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个体卡车司机将车辆挂靠到运输公司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而一直以来,对于“个体货运车肇事,挂靠公司要不要担责”却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违背行政许可、规避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的行为,但是,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车辆挂靠合同一般还是会被人民法院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因此,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受挂靠合同的约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亚丽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对于交通事故中挂靠双方的责任认定,早在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就已经进行了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今,《民法典》第1211条进一步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此次《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非新设的条款,而是吸收了此前已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杨亚丽告诉记者。“此外,如果挂靠协议明确约定了最终责任都是由司机个体独立承担的话,那么被挂靠单位是有权利向司机追偿的。但如果司机个人财务状况较差,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的话,那么最终被挂靠单位追偿权可能难以实现。因此,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被挂靠单位应该与挂靠人在车辆挂靠合同中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有约定的合同依据。”
对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公路交通执法维护者武爱东认为:“法律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提高挂靠人、被挂靠人的交通安全责任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都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从而降低车辆挂靠的风险,减少货运乱象的发生。”
呼吁管理细则出台
一直以来,货车挂靠成为货运行业心照不宣的事实,但是,挂靠的合法性却备受质疑。此前,挂靠乱象频出,不少司机更是呼吁取消挂靠、保障卡车司机权益。
“其实说到底,目前广泛存在的挂靠形式是一种市场行为。货车司机按照合同要求每年缴纳费用,一般合规的挂靠公司在收取一定挂靠服务费用后,会为货车司机提供保险咨询购买、车辆金融服务、审车、审证等服务。对于司机而言,正规的挂靠节省了时间,提高了便利性,因此,个体车主本身也有着一定的挂靠需求。”物流运输从业者王金伍表示,未来,还需要从管理层面对挂靠公司和个体散户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可见,挂靠现象普遍产生的背后,解决个体车主的“硬需要”和管理层面的“软依赖”至关重要。对此,武爱东也指出:“《民法典》虽然明确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但对整体货运行业的约束和规范力度有限。根本上而言,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货运经营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提高挂靠人、被挂靠人法治和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周炜告诉记者,一直以来,货车挂靠广受诟病。不过,随着挂靠双方责任的逐渐明晰,以及包括无车承运人等多种货运形式的兴起,货车挂靠的乱象正逐渐减少,有望得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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