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昨(2021年2月2)日下午通报称:

河源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成员傅凌翔(副处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诬告陷害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刚刚赖小民24天被执行死刑、相当多省部级高官都纷纷入狱的反腐高压形势下,一个副处级干部的犯罪真的引不起公众的兴趣,因为大家的胃口已经越来越高。

但这名干部可不是普通的副处级干部,他曾是中共连平县委委员、常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连平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这也是他违法违纪、犯罪的主要位置所在。

我们知道,在监察体制改革完成后,我国《监察法》确立了一种集原党纪检查、行政监察、犯罪调查三种职能于一体的调查权配置模式。

调查的对象包括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该模式把以往反腐反渎职等分散的监督性质的权力加以集中,交由一个机关统一行使,实现了对反腐败资源的有机整合,避免了不同机关对同一案件的交叉重复调查,构建了对公职人员集中、高效、权威的新型监督体系,提升了反腐反渎案件调查工作的效能。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这样的调查权一体化配置亦模糊了调查权的性质定位,官方立场否认了职务犯罪调查活动本质上所具有的侦查属性,使得该项调查活动既无法受到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律的指导规制,又因监察法初基而无法为被调查人提供有效的程序性保障,还让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受到了一定冲击。(以上观点引自冯伟哲:《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法理归位及其制度完善》)

在保证反腐工作顺利高效的进行、规范监察机关活动的同时,又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融洽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众所周知,一个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的公正廉洁和守法尊法至关重要。

按照官方通报:

经查,傅凌翔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他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公款送礼,超标准接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官不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查办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这样的人执掌一个县的纪委、监委大权,我真的为这个县的干部群众担忧,这会不会让好人受陷害?

我的忧虑不是空穴来风,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凌翔利用担任中共连平县委委员、常委、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连平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坊间调侃某些县委书记:“谁关心我,我就让组织部长关心他;谁不关心我,我就让纪委书记关心他。”

纪委书记的权力如果真的失控太大了。问题在于: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诬陷意图使人入刑,他得逞了么?

从检方的通报中我们得不出结论。

我们知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但问题在于,纪委书记本身可就是有立案查处权力的,他的诬告陷害的行为能不得逞么?

答案是有可能,但确实几率太小了。

《越是干事担当者,越容易被诬告?》半月谈记者梳理各地查实通报的诬告案例发现,诬告陷害有不同的表现,怀有不同的目的。一是无中生有的诬告,目的是迫使干事者知难而退;二是“污名化”的诬告,目的是打击报复公正执法执纪者;三是别有用心的诬告,目的是想搅浑水混淆视听满足个人诉求。

一些基层公务员反映,干部敢担当难免会触碰一些人的“奶酪”、得罪人。如果干部被诬告未被澄清,就可能会让其他干部也有所顾虑,甚至因“怕出事”而不敢担责,进而滋生“怕作为”“慢作为”

诬告陷害行为触碰道德底线,违反党纪国法。近年来,从中央到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为敢于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来源:《为被诬告者正名!干事担当最怕蒙受“不白之冤”》2018年9月27 日《半月谈》)

转个微信朋友圈首都某大学法学院某副院长的一条新年微信吧:

跨年夜,我也许个新年愿望吧。希望2021年的教学管理工作中,能少处理些让人疲惫不堪的举报和投诉

招生、考试、培养、答辩、毕业……各个环节中,同学之间,师生之间,有时候一封举报信从上到下就能把人折腾几个星期。当然有时候我也会困扰,法学院不就是教人为权利而斗争吗?不平则鸣,举报人有错吗?有时候一个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弱势者,除了起诉和武力,剩下的武器,可能就是写举报信了。这么说来好像也没错。

但有些时候,人们也不是为权利而举报。拿我自己来说,从小学到中学,经常成为课堂说话或者搞“小动作”不认真学习的被举报对象。特别是上自习课,老师常常会离开后归来,阴森森地笑着说,“请同学们拿出笔来,写下刚才说话同学的名字交上来。”这是我最害怕的时刻。不仅是恐惧惩罚的来临,而且这惩罚是一种很可能被身边的同学和朋友出卖的恐惧。放眼望去,你完全不知道这教室中谁是可信任的、不会举报你的人。当最终老师从一张张小纸条上读出你的名字时,会有被抛弃的感觉。

尽管这种管理方式在中小学里很常见,但我始终觉得,这是一种关于恶的教育,是对社会信任感的摧毁。管理者制定对错的标准,然后鼓励人们做对时相互鼓掌,做错时相互举报。在这个过程中,勾引出人性之恶。

如今举报蔚然成风。面对那些已经过了18岁的成人举报者,有时候我也会疑虑,举报他人就毫无道德压力吗?难道是从小就习惯了,已经内化成一种自我认同的正当方式了?

救救孩子!

要救的岂止只有孩子,还有好多人,包括我们的纪委书记、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