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至于是否存在夫妻之实,不影响夫妻关系的认定。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真的没有夫妻之实,相信这样的婚姻也很难维持下去。但是离婚的理由当作,以没有夫妻之实,是否可以当作离婚的理由,河南省沈丘县法院审理的一个离婚案件恰恰能证明这一点。

案件中的男方表示,女方婚后长期居住娘家,不愿意回新村居住,结婚将近两年,女方在新村生活不足2个月,期间男方的父母及介绍人多次邀请女方,均遭到女方的拒绝。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花费近三十万元,其中大部分都是向亲戚朋友所借,至今未还。且女方不愿与男方过夫妻生活,两人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夫妻之实,加之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双方无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男方已经厌倦了这个痛苦的婚姻

女方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男方诉称我不愿意在新村生活及多次邀请我遭到拒绝,与事实不符,婚后男方外出打工,我与他共同出去,我们在一起共同生活很长时间,因我们的生活习惯不一样,我暂时先回了家,到家后发现新房里放了很多大蒜,气味浓烈,我就跟男方商量先回娘家住一段时间,目前不回家是因为我的母亲生病住院,我作为子女在医院照顾母亲是我的基本孝道,男方作为我的丈夫应当理解我;男方所诉彩礼款与事实不符,彩礼款婚后都已经用于生活开支了,且男方家中有车有房,不存在支付彩礼款欠别人钱的情况。

法院认为,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双方双方应当相互关心、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幸福家庭,正确对待家庭关系和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不应以不理智的方式互相伤害对方。男方提出离婚,并未提供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男方与女方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女方承担。

从本案来看,法院之所以没有判决离婚,是因为男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在离婚案件当作,提供证据是最关键的内容。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很难让法官相信男方的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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