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检察网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一则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滕州沈哥为泄私愤,以5000元的价格雇佣5名"打手"!5人驾车尾随被害人至北辛路与104国道交界立交桥下,持钢管等工具将陈某乙打伤。最终,沈哥被罚10000元,判了...
滕州沈某某为泄私愤雇佣伤人
5000元价格雇佣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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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为泄私愤,同被告人陈某甲预谋后,经被告人侯某某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薛某某同辛某某、耿某某、耿某某、韩某某、商某某(以上五人已判刑)
被害人身体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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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人陈某甲带领被告人薛某某同辛某某、耿某某、耿某某、韩某某、商某某驾车尾随被害人陈某乙至滕州市北辛路与104国道交界立交桥下,被告人薛某某同辛某某、耿某某某、耿某某、韩某某、商某某持钢管等工具将陈某乙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陈某乙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沈某某身份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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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镇**村**号。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6日期至2021年5月5日止),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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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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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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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镇**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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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国庆),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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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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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陈某甲、侯某某、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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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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